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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伟与眉山市鑫诚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眉山市鑫诚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067号原告:朱伟,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萍(朱伟之妻),女,住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建设路75号4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良,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鑫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1栋1单元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950942958。法定代表人:张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眉山市鑫诚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朱伟负担。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