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某1与冯劲龙、刘林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冯劲龙,刘林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210号原告:余某1,男,2001年8月7日出生,住恩平市。法定代理人:余某2、岑某,系原告的父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劲龙,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女,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刘林巍,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阳春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村荔新公路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2号之三。负责人:黄小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佩欣,公司职员。原告余某1与被告冯劲龙、刘林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余某1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余某1负担。审判员 梁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