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启泳与黄秋明、梁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泳,黄秋明,梁鑫芬,黎继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5号之二原告:吴启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珊、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明。被告:梁鑫芬。第三人:黎继杨。原告吴启泳诉被告黄秋明、梁鑫芬、第三人黎继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两项合共2290元,由原告吴启泳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