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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启泳与黄秋明、梁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泳,黄秋明,梁鑫芬,黎继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5号之二原告:吴启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珊、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明。被告:梁鑫芬。第三人:黎继杨。原告吴启泳诉被告黄秋明、梁鑫芬、第三人黎继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两项合共2290元,由原告吴启泳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