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323执恢21号曾芳道、李寿钢、李爱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芳道与被执行人李寿钢、李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寿钢用白酒一车冲抵申请执行人曾芳道借款及利息共计154.2万元,申请执行人曾芳道自愿接受上述方案,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