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3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秦瑞森、武秀英与田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森,武秀英,田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3782号之一原告:秦瑞森,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太原市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原告:武秀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军,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偏关县。原告秦瑞森、武秀英与被告田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瑞森、武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瑞森、武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1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熙强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睿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