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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5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531号之三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白浒村16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72号。法定代表人:孙国。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汪���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双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