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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汉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汉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301号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E座760M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源汉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厦**室。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汉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程生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辉程书 记 员 陈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