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执字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李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李少华,张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08)烟牟执字28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少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忠海,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少华、张忠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少华、张忠海的银行存款158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世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