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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王余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王余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9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文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余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王余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王余来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祖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