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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邵瑞云与临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瑞云,临泉县国土资源局,李晓倩,张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1行初76号原告邵瑞云,女,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泉县光明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7322-2。法定代表人邓安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修华,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于东立,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第三人李晓倩,女,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亚伟,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临泉县。邵瑞云因不服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为李晓倩颁发的2006字第01××33号房权证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瑞云及委托代理人樊明全,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修华、于东立,李晓倩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张亚伟自愿放弃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邵瑞云以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争议房产进行登记时,其丈夫张亚伟与李晓倩虽然签订了售楼合同,但由于李晓倩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售楼款,致使产生合同纠纷,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解除售房合同为由,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邵瑞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孟 坤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