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欧神富、于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神富,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段学彬。被执行人欧神富,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于萍,女,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欧神富、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执行标的15000000元,实执行标的3950201.7元,未执行标的11049798.3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沁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