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69号申请人: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7880666K。法定代表人:徐绍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XXX286G。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一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徐绍平以其名下座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XXXX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XX栋X单元XXX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绍平名下座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XXXX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XX栋X单元XXX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