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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覃霞玲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霞玲,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491号原告:覃霞玲,女,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霞,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军,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霞玲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霞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霞玲撤回对被告王建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霞玲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霞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