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覃霞玲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霞玲,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491号原告:覃霞玲,女,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霞,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军,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霞玲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霞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霞玲撤回对被告王建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霞玲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霞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