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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小防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26号罪犯林小防,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林小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防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林小防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