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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谢焕波与张德亮、宋增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焕波,张德亮,宋增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61号原告:谢焕波,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张德亮,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宋增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谢焕波与被告张德亮、宋增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谢焕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焕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焕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焕波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