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386号之一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邓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高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对徐某某、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被告徐某某、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刑事犯罪,且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佳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