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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萝北县廿里河林场与刘世民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萝北县廿里河林场,刘世民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萝北县廿里河林场,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军,萝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祥,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林业局法制办科员,住萝北县凤翔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民,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笑,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萝北县廿里河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刘世民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萝北县廿里河林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萝北县廿里河林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00元,减半收取1,237.00元,由上诉人萝北县廿里河林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厚代理审判员  周长铸代理审判员  高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