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957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剑钊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