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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957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剑钊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