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昌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昌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575号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三里风物”。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全,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昌琼,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昌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罗昌琼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昌琼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