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1919王孝金与胡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金,胡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王孝金,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胡育峰,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金与被告胡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孝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