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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1919王孝金与胡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金,胡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王孝金,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胡育峰,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金与被告胡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孝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