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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先林、卢永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先林,卢永光,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林建昌,王勤荣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先林,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永光,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审被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先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永光,经理。原审被告:林建昌,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审被告:王勤荣,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温先林因与被上诉人卢永光及原审被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林建昌、王勤荣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温先林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卢永光既是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该厂持股100%的股东,该厂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全可由卢永光一人决定,卢永光与上诉人的纠纷属其它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它规定;二、王勤荣于2016年7月19日赴加拿大至今未归,这是事实。原审法院可依职权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阅,上诉人无权向公安机关取得王勤荣离境的相关证据。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的住所地在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先富工业区,林建昌的住所地在龙岩市永××区高陂镇××村,原审法院系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卢永光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原审法院向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调查的王勤荣户籍情况,其户籍地在龙岩市永××区高陂镇××村组××号。上诉人温先林主张原审被告王勤荣已移居加拿大,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温先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