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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存月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存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586号罪犯梁存月,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存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梁存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存月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累计获得7次嘉奖;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得7次嘉奖)。2016年4月9日因早餐集队时辱骂他人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存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存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