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728号原告: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襄州区交警一大队旁。法定代表人:黄作滨,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晶,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伟,男,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伟的地址给被告王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但该地址查无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伟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襄阳市民发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