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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钱桂林与张同高、王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桂林,张同高,王梅,居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钱桂林,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张同高,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梅,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居英才,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钱桂林与被执行人张同高、王梅、居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同高、王梅、居英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桂林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桂林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