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天之缘投资管理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天之缘投资管理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XX中,黎德容,王成,孙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异43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杨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河,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天之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龚有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安,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熊津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安,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黎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陈婧,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被执行人):XX中,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黎德容,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孙建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于2016年1月4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各方于执行过程中和解协商。2017年4月18日,新兴建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新兴建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卫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