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景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景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720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景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景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景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1、位于景泰县三和国际购物中心一层1-508,126.88㎡商铺,现价值200万;2、位于景泰三和国际家属楼6单元3楼西侧140㎡住宅楼1套,现价值50万;3、位于景泰三和国际地下车库20㎡单间一个,现价值20万。于2017年4月17日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景泰营销服务部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景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1、位于景泰县三和国际购物中心一层1-508,126.88㎡商铺;2、位于景泰三和国际家属楼6单元3楼西侧140㎡住宅楼1套���3、位于景泰三和国际地下车库20㎡单间1个。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茂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