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解光银与张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光银,张德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38号原告:解光银,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张德文,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光银与被告张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光银撤回对被告张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