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圣军与张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圣军,张孝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152号原告:孙圣军,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福,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孝坤,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原告孙圣军与被告张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孝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孙圣军负担。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渲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