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8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振海诉被告宗旭昌、盖州市卧龙泉镇独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海,宗旭昌,盖州市卧龙泉镇独甸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2849号原告姜振海,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姜东,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工人。被告宗旭昌,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盖州市卧龙泉镇独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德章,系村委会主任。原告姜振海诉被告宗旭昌、盖州市卧龙泉镇独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 磊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刘庆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