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万成泉与王传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泉,王传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488号原告:万成泉,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到庭)委托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传起,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到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08993E负责人:赵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金,该单位员工。(到庭)(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万成泉与被告王传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成泉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万成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泉撤回对被告王传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成泉负担。审判员 王修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