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陆细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陆细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351号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周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新,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纪铭,该单位职员。被告:陆细文,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细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颖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