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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文淞与刘建军,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淞,刘建军,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454号原告:文淞,男,汉族,1985年04月19日出生,住江津区。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75年03月15日出生,住江津区。被告:蒋琴,女,汉族,1978年06月20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淞与被告刘建军、被告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文淞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