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秋霞与周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霞,周娇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1183号原告:林秋霞被告:周娇莲原告林秋霞与被告周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娇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娇莲归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娇莲未作任何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0日,被告周娇莲因生活需要通过案外人陈燕飞向原告林秋霞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之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金。2015年,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已偿还本金4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被告自愿以本金57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出具了一份借据给原告,载明“月利息按1.5分计算”,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述借据出具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成诉争。本院认为,原告林秋霞与被告周娇莲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出借资金,有权要求被告还款。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娇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娇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秋霞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7元,由被告周娇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郭灵燕人民陪审员 邓伦火人民陪审员 陈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