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瓜州县鸿滕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鸿滕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63XXXX。法定代表人:何福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军,住瓜州。本院在执行瓜州县鸿滕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张军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77035元、诉讼费1921元、执行费2584元,共计18154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