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方文伢与徐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伢,徐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24号原告:方文伢,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朝阳,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梅城镇舒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972X。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伢诉被告徐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方文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先行支付方文伢因交通事故所急需的医疗费用150000元。本院认为,方文伢因伤势严重,治疗期间所需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家中暂无力支付。因本案肇事车辆皖A×××××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徐朝阳在事故中负责任,故方文伢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支付方文伢医疗费用100000元。此款直接汇入以下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寿庆支行,用户名: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账号:52×××42。(注:病人姓名:方文伢)案件申请费200元,由原告方文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