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11548号 原告:武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嘉楠 审 判 员 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