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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11548号 原告:武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嘉楠 审 判 员  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