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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国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国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应绍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敏,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浙江国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国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国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