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健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健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655号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建设路220号瑞函新视界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娅,个旧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健兵,男,年籍不详,汉族,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健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崇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