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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为刚与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为刚。被执行人: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驻地。负责人:润方强,厂长。申请执行人李为刚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6064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请求同意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为刚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