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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73杨生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生芹,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于淮安市洪泽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生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疌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生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杨生芹为营利,在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中洋旺街彩虹B座租用的门面房内,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7年2月5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现场扣押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2720元、4台“名车精华”老虎机、8台斗地主机(其中6台可以正常使用,2台损坏)、1台麻将机、1台打鱼机(8个机位,其中2个损坏)。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杨生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生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刘某、葛某、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杨生芹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生芹为营利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生芹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生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720元、4台“名车精华”老虎机、8台斗地主机、1台麻将机、1台打鱼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潘慧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