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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北众晶典当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与襄阳市郭氏腾飞养殖有限公司、郭洪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众晶典当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襄阳市郭氏腾飞养殖有限公司,郭洪国,湖北九州国际旅行社襄阳有限公司,王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众晶典当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晶典当分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郭氏腾飞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氏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洪国。被执行人湖北九州国际旅行社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旅行社襄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丰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晶典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氏养殖公司、郭洪国、九州旅行社襄阳公司、王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丰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河畔林语8幢1单元3层左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进行了评估。2016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6)鄂0602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2017年4月10日拍卖成交,由买受人邵明珍(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以57.3万元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丰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河畔林语8幢1单元3层左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河畔林语8幢1单元3层左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邵明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邵明珍之日起转移。买受人邵明珍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