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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艳因艾超犯故意伤害罪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辽02刑申24号赵艳:你因艾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02刑终236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艾超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艾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据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艾超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艾超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有住院病志、CT诊断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提出的应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诉意见,经核,本案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本案一审期间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依据亦作出了解释说明,故你该项申诉理由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