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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王小平、许秀萍、王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胜,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王小平,许秀萍,王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永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负责人孟媛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小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秀萍。原审被告:王志飞。再审申请人王永胜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王小平、许秀萍及原审被告王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银行人员较熟,2013年元月,银行工作人员让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姑舅王小平担保50万元贷款,并承诺到期银行会做一笔新贷款把申请人换出去,贷款到期,银行工作人员又联系申请人再担保一次,新贷款到期,银行又倒成新贷让申请人担保,否则就起诉申请人,申请人无奈又作了担保,后王小平拖欠利息,银行诉讼法院,银行工作人员让申请人去法院调解签字,承诺会让法院不执行申请人,因此,本案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此外,王小平称贷款用于扩建装修KTV,按照银行要求申请人与王小平签订买卖合同,贷款会到申请人账户再给王小平转去,手续完善后申请人将银行卡、密码、身份证都给了王小平,但申请人通过查找银行凭证发现,申请人2013年担保的第一次贷款,王小平并未做生意用,而是还了其姐夫在银行的另一笔贷款,申请人有新的证据银行凭证足以推翻原审调解书,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审调解书,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再审申请人王永胜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