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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9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伟东、吴丽红、徐辉、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伟东,吴丽红,徐辉,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财保14号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磊,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赵平平,女,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刘伟东,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吴丽红,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徐辉,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十四层1413室。法定代表人余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伟东、吴丽红、徐辉、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伟东、吴丽红、徐辉、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7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伟东、吴丽红、徐辉、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70000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的土地(徐土国用(2013)第23547号),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