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宾与张桂香、王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宾,张桂香,王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王宾,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桂香,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隆澍漪莲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科林,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建工集团鸿基分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宾与被执行人张桂香、王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360元,执行费15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桂香的银行存款13000元,扣缴执行费1570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1143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市场金波厅二层18号营业房的产权产籍(产权证号:20090260**),并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桂香、王科林共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巴小区15号楼8单元3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产权证号:20110130**)。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桂香、王科林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儒峰审 判 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