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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天伦与被执行人李喜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天伦,李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金天伦,女。被执行人李喜祥,男。申请执行人金天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刑终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喜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天伦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刑终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