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与金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金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号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夏爱军,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7号。被告:金小林,男,1974年6月27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邓湖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与被告金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爱芳农资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林聚明人民陪审员 周 芳人民陪审员 魏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元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