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沙印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沙印岗,商连菊,沙印强,吕俊环,沙士彬,张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武城县向阳路。被执行人:沙印岗,男性,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商连菊,女性,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沙印强,男性,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吕俊环,女性,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沙士彬,男性,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张兰霞,女性,1985年3月9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沙印岗、商连菊、沙印强、吕俊环、沙士彬、张兰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