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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江蜀利、广州数神计算软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蜀利,广州数神计算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蜀利,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数神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25号117铺。法定代表人:江蜀利。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蜀利、广州数神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17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蜀利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且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