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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金明,汪祝捷与刘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祝捷,李金明,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53号申请人汪祝捷,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李金明,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春,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祝捷、李金明与被申请人刘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汪祝捷、李金明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春所有的渝XXXX**机动车一辆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祝捷、李金明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春所有的渝XXXX**机动车一辆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希碧